近日,新疆广汇实业投资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广汇集团)被处以330万元罚款;广汇集团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孙广信给予警告,处以70万元罚款。
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,经查明,广汇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(资料图)
一、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
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广汇物流)控股股东。2018年9月11日至17日,广汇集团借用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“广汇物流”股票57261323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.57%。
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于2018年8月17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营业部。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,所有交易“广汇物流”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,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、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。
截至2018年9月10日,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“广汇物流”股票573467090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.75%。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利用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买入“广汇物流”股票时,未依法向广汇物流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。
二、短线交易“广汇物流”股票
广汇集团交易“广汇物流”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、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。
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,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“广汇物流”股票22500367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.79%。2020年1月10日,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“广汇物流”股票25000000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.99%。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,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“广汇物流”股票6760956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0.54%。上述短线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,累计成交金额为1.25亿元。
三、违规减持“广汇物流”股票
2020年9月,广汇集团将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剩余53000000股“广汇物流”股票全部转托管至“程某陶”华福证券账户。
“程某陶”华福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16日开立于华福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。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,所有交易“广汇物流”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,具体由孙广信授意、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。该账户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“广汇物流”股票,累计卖出53179000股,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.23%;其中,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存在零星买入行为,累计买入179000股。
广汇集团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,利用“程某陶”华福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“广汇物流”股票,累计减持金额2.64亿元,无违法所得。
广汇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,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,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%且未履行公告义务。
四、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
广汇集团未向广汇物流告知其利用“程某陶”申万宏源账户、“程某陶”华福证券账户交易“广汇物流”股票情况,导致广汇物流2019-2020年年报存在差错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决定:对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罚款;对孙广信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罚款。对其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。对其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,并处以200万元罚款。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,并处以100万元罚款;对孙广信给予警告,并处以50万元罚款。合计对广汇集团处以330万元罚款;对孙广信给予警告,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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