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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北京的张女士自2019年一直在一企业工作,于2021年10月15日加入现公司。此后张女士申请年假,结果遭到公司拒绝,被告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此项福利,张女士对此不满,告上了法庭。在法庭上,张女士提交了自己的社保缴费信息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,试图证明自己在加入现公司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相关证据,张女士确实在加入现公司之前已经满一年以上的工龄。因此,法院最终判决,张女士应该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,现公司需支付她4045.97元人民币的未休年休假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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